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部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文华学院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部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认真、诚实。

第五条 学部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六条 学部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部处理学生申诉的组织。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学部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副)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申诉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并根据学生申诉事由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或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事实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部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查实的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证人等在学生处分(或 处理) 及申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以各种形式阻挠、变相阻挠复查工作的行为,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涉及事项的轻重、繁简、难易程度,依照回避原则,组织不少于5名的与申诉事件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申诉委员会会议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 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对于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学部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日,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部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部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级、班级、学号、通讯 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事实及证据;

(三)诉求事项;

(四)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五)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部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执1份。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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