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文华学院城建学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取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凡是文华学院城建学部的在籍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 考试违纪,考场工作人员应予以当场纠正或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规定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考场工作人员指令,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准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的;
(六)未经主、监考教师准许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始后夹带与考试有关资料者(不论抄看与否);
(二)在桌面、身体某部位以及考位周边处涂写与考试有关数据、公式或资料者;
(三)交卷时得知他人答案后改动试卷者;
(四)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情节较严重者;
(五)考试中携带手机或电子、通讯设备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一)趁人不备拿取或强行拿取他人答卷、草稿纸者或其他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二)考试中交换、传递答案、草稿纸及其它与考试有关资料者;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者;
(四)威胁、侮辱考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填写他人姓名、考号或借交卷之机偷换试卷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因考试作弊再次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
(三)考试前采取某种不正当手段窃取试卷、试题或标准(参考)答案者;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不正当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或者教务人员登载成绩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三)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
(四)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者;
(五)因再次考试作弊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六)在校期间第三次考试作弊者;
(七)殴打考场工作人员或对教师公正评定成绩不满而采取打击报复者;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 故意毁坏、销毁作弊证据或经考场工作人员证明其作弊事实确凿而拒不承认作弊行为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在校期间无受处分记录、并且符合城建学部学生违纪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属于纠正教育范围的除外),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及《考试违规认定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二)《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
(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接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送达学生所在学院;
(五)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院调查小组,或者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成立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含2名)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上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后,以调查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违规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因故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向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授权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处理。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转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需报送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学生本人的检讨或调查记录、与学生的谈话记录:如果学生提出申辩,还应报送学生申辩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各类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的解除条件及程序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送达回执(一式两份,1份交相关学籍管理部门,1份由学院留存),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学院对考试违规学生逾期未处理,学籍管理部门应督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如学院在处理考试违规学生时未按规定处理,学籍管理部门应要求学院重新审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华学院城建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