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学部疫情期间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文华学院城建学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华学院城建学部注册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以及专升本在校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且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疫情防控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伪造、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返校过程中不遵守居住所在地、途经地和校园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第四条 城建学部在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出校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
(二)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且不听劝阻的;
(三)应当隔离但拒绝隔离的,或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四)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拒绝测量体温或谎报体温且不听劝阻的;
(五)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屡教不改的;(对于学校和疾控中心布置的核酸检测工作,一次不做核酸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不做核酸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出现发热、干咳、咽痛、流涕、腹泻、乏力、嗅(味)觉减退、肌肉酸痛等异常症状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上报、隔离等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七)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相关个人信息、经提醒仍不执行的,或瞒报、漏报及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八)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九)散布涉及疫情防控不实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校园疫情防控日常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 城建学部学生应当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隔离期间仍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进出时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他人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本人所在学生宿舍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拒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六条 疫情期间非必要不出校,全体城建学部在校学生不得私自进出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擅自出武汉市的;
(二)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但擅自去往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未按时返校销假,或返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五)故意破坏疫情防控管控设施和设备的。
第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网络编造、传播疫情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涉及疫情防控的不当言论,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三)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其他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城建学部学生违纪行为处分权限、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等事项,按照《学生违纪管理方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文华学院城建学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宣布废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