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建学部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城建学部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文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华学院城市建设工程学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学部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时,应按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被批准后,请假人方可暂停学习或离开学院。

第四条 学生请假1天的,由所在专业辅导员批准;请假2~3天的,由学部学生工作组批准;请假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学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以上至6周以内的,须报学校教务处批准;请假超过6周的,按《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都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的书面批准件应当存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校的,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及教务办公室办理销假。学部教务办公室应在学生学籍登记表上注明该生请假起止时间和销假日期。

第七条 学生请病假,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和病历作为请假的依据。

第八条 因病办理请假手续时,一般应由请假人按以上条款的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传染病、急病卧床难起,或意外受伤不便走动等)应在病发当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专业辅导员请假,三日以内应凭医院急诊证明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补办正式请假手续。

第九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才能办理销假手续。复查不合格而擅自返校学习和生活并在校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学部教务办公室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部审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实习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须由实习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将本人及实习单位的联系方式留存学部,保持手机畅通。毕业生因外出实习而导致无法正常毕业的,其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部应做好记录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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